咨询热线
020-123456789

中国消费者报济南讯(记者尹训银)3月8日 ,从楼菜刀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罪案 。抛下抛物被告人孙某(男,获刑24岁)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个月高空缓刑一年 ,山东首例并处罚金4000元。罪案
2020年7月13日晚 ,宣判山东省临沂市市民孙某在外与朋友聚餐并饮酒 ,从楼菜刀与母亲发生争吵。抛下抛物为发泄情绪,获刑孙某将放在客厅茶几上的个月高空菜刀通过客厅北侧窗户抛掷楼下 ,致邻居李某某停在楼下的山东首例轿车前挡风玻璃破碎 。
次日早上,罪案李某某发现自家车辆玻璃破碎遂报警。宣判当日8时许,从楼菜刀公安民警将孙某抓获。到案后孙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孙某将李某某被砸车辆维修并赔礼道歉 ,取得李某某谅解 。另查明,2015年1月份、10月份 ,孙某因吸毒分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 、15日。
2021年3月8日,由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某高空抛物罪案,在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经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从居住的4楼楼房往外抛掷菜刀,其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构成高空抛物罪 ,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已赔偿被砸车辆车主损失并取得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有两次行政处罚劣迹 ,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 。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 ,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据悉,这是临沂市首起宣判的高空抛物罪案,也是山东省首起高空抛物罪案 。高空抛物罪 ,是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的新罪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 ,情节严重的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据了解 ,近年来不少居民生活小区高空抛物现象频发 ,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屡屡发生。针对这个现象 ,《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相继做出明确规定,让“高空抛物”无所遁形。
专家说法:
高空抛物是犯罪行为
山东盖德律师事务所l律师孙玉军表示,本案被告人孙某从窗户抛掷刀具的行为属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即高空抛物 。该行为虽然未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但是其抛掷物品的行为已经对该楼附近人员及财物的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威胁,扰乱了社会秩序,侵害了社会法益,且抛掷物菜刀的危害性和伤害性也远胜于一般物品,因此孙某抛掷菜刀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故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款的规定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